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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baiwei
更新时间200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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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1)
第一章 总 纲
第一条 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
第二条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第三条 中华民国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
第四条 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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