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考提醒:部分高校招生章程陷阱多2007-4-17 8:22:00 阅读 参与讨论()

报考提醒:部分高校招生章程陷阱多

    报考提醒:部分高校招生章程陷阱多

    陷阱一:不注明就读校址或故意误导学生

  校址,这一看起来本来最有固定属性的概念,却因为高校合并和扩建新校区而变得不确定起来。教育部虽然规定,高校在招生章程中应将分校和校区都注明清楚,但对于新生而言,入学后在哪个校区上学却没有几个高校规定得很清楚。

  南京大学2006年的招生章程规定,该校有两个校区,鼓楼校区和浦口校区,并且规定“2006年入学新生全部在浦口校区就读”,这看起来是明确的。但有些高校的招生章程却没有如此明确规定,“校址”在一个地区,“办学地点”却在另一个地区,新生本以为会在学校本部上学,一入校才知道原来要去各项条件都不完善的学校新建校区。

  燕郊在行政区划上隶属于河北省,但由于该地区中央单位较多,所以很多单位的电话区号与北京一致。在该地区的居民中,也长期有“北京东燕郊”的说法,不曾料这一点也被位于此地的某些高校利用。在招生章程中,某些高校的学校地址完全看不到“河北”的字样,却注明到天安门广场才30公里,通讯地址也写明是“北京东燕郊”某地,标明的电话区号也与北京一致。考生要弄明白该校不隶属于北京,还真需要花费一番功夫。

  陷阱二:不写明收费数额

  对于学费问题也是如此。一些高校在招生章程中将各专业所需学费数额规定得清清楚楚,但有些高校却在打马虎眼,没有注明具体学费数额多少,只公布了一句“学校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就这样一句话,却让广大考生最为关心的学费问题失去了前期接受社会监督的可能。

  记者了解到,前两年,南方某高校就曾发生过学生入学就读一年后,学校在上级部门要求下退还新生多缴的部分学费的事情。记者查询了该校的2006年招生章程,结果发现该校仍然没写明具体收费数额,依然只表明按上级部门收费标准收取。鉴于该校此前有“不按”的历史,谁知道新生入学就读一段时间会不会也收到一笔钱。

  陷阱三:招生章程与教育部规定冲突

  至于在录取规则中,招生章程中的问题就更多了。记者发现,相当比例高校的招生章程中,关于高考加分的规定与教育部的规定多有冲突。教育部规定可以加的,这些高校没作规定,这些高校规定可以加的,教育部又没有规定。

  比如北京某著名高校,其2006年《本科招生工作条例》与教育部同年的规定出入颇大,细细究来竟有4点之多。比如教育部文件规定的“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的退役军人”可予以加分,而该校的范围则扩大为“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含)以上的退役军人”,明显与教育部的规定相冲突。

  记者打电话询问该校的招生部门,结果工作人员告知“是二等功还是三等功退役军人可以加分并不重要,反正他又不可能报考我们这里”。对于招生章程的问题,工作人员表示“有点出入没关系,反正章程是给省招办看的,学生谁看这个呀”。

  更让人感到惊讶的是,还有些高校的招生章程,居然明文规定了一些明显带有行业特权烙印、违反高等教育公平的“内部照顾”政策。记者在南京××大学2006年招生章程第三部分“选择性招生录取原则和办法”中,就赫然看到“选择录取本校相关学科带头人和为本校发展作出较大贡献人士的子女”的规定。

  福建某大学2006年招生章程第八款“录取原则”中也规定:在各省招生办投档的范围内,凡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本校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联合办学单位在职职工的子女可给予专业志愿照顾录取

  中国民用航空学院2006年招生章程“录取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对在中国民航事业发展建设作出重大贡献;在我校教学、科研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职工子女,经校招生领导小组、省(市)招生办审查同意,适当照顾录取

  此外,记者还在全国多所高校的2006年招生章程中发现了类似规定。

  陷阱四:谎称二级学院文凭种类与校本部无异

  近些年来高校出现的问题中,证书种类出的问题最为引人注目。一些高校的招生章程中,不但没有注明二级学院的文凭种类,反而以这些文凭与校本部文凭没有差异为招生宣传主要着眼点,结果导致二级学院学生毕业时与校方矛盾重重,更有甚者引发了群体性事件。这一问题已经成为当前高校最为突出也最为棘手的问题。

  记者注意到,一些高校为了逃避责任,往往在招生章程中加上这样一条:“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或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为准。”这一条似乎要表明,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高校招生章程,并不那么严谨,如果出了问题,不是章程的问题,而是因为考生没有全盘研究高招的所有政策。

  教育部已经明显加强了对高校招生章程的权责规定。记者注意到,《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比2006年多加了一条:“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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