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更多
民办高校可以自主聘任校长,你怎么看?2015-12-02 14:46:00 阅读 参与讨论()马上投稿

     民办高校可以自主聘任校长,无需再报审批机关核准,央视新闻客户端从教育部官网印证了这一消息。   根据教育部日前发布的第38号令,即《教育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此前教育领域的相关规章做出调整,且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其中,备受关注的调整之一包括“民办高校可以自主聘任校长”。教育部将2007年颁布实施的《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第十条修改为

  

  民办高校可以自主聘任校长,无需再报审批机关核准,央视新闻客户端从教育部官网印证了这一消息。

  根据教育部日前发布的第38号令,即《教育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此前教育领域的相关规章做出调整,且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其中,备受关注的调整之一包括“民办高校可 以自主聘任校长”。教育部将2007年颁布实施的《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第十条修改为:“民办高校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 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校长任期原则上为4年”,删除了“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就在书面答记者问中提到这一改革的背后依据:

  2013年6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主席令第五号)对《民办教育 促进法》做出修改,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删除了“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同年11月,《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宣布取消“民办学校聘任校长核准”。据此,教育部《决定》删 除《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第25号令)第十条中的“校长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行使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职权”、“报经审批机关 同意后可以连任”;删除《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第26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经修改后,第25、26号令中关于行政审批的条款与《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保持协调一致。在实际管理中,民办学校校长由民办学校自主聘任,不需要报审批机关核准。

  ------------------------

  想看更多高考新闻,关注高考君的微信号哦!也可以直接订阅“高考君”。

  关注方法:登录微信→添加朋友→搜索“高考网”或www_gaokao_com→点击关注即可。

相关资源:

网友评论

    现在有人对本文发表评论查看所有评论

    ,欢迎留言!个性设置

    请您文明上网、理性发言

    网站最近动态
    高考资源网(www.ks5u.com),您身边的高考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