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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1.4《古代中国的经济政策》素材(人民版07版必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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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版本人民版

使用学科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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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09-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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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西欧庄园经济和农奴制以及东汉的庄园经济

 

913世纪是封建庄园兴盛时期。9世纪起,一种新的封建农业经济组织形式──农奴劳役制庄园开始在西欧流行。典型的庄园采用劳役地租的剥削方式,这就决定了庄园的结构以庄园的土地划分成领主自营地和农奴份地两部分的特征。庄园有时就是一个村子,但二者也经常是不一致的。庄园的耕地呈条田状插花分布,领主自营地、各户农奴份地互相交错在一起,所以实行强迫轮种。中古西欧农业生产力发展缓慢,致使农村公社的耕作制度得以长期保留。9世纪的王室庄园和大修道院庄园面积很大,有的占地几千公顷。9世纪以后的庄园一般都比较小。庄园以外的农民也多是封建依附农民,但所受剥削不同于服沉重劳役的农奴,一般以交纳实物租、货币租为主。劳役地租在14世纪以前大体上是适合当时西欧比较落后的生产力水平的地租形式,庄园作为农奴实行劳役地租剥削的组织曾在西欧这一时期存在。

 

经济上农奴和其他封建农民一样,是一个独立的小生产者。他领有份地,使用自己的生产工具耕作,他有独立经济,有财产,有家庭。农奴的特性在于他须在庄园上耕种领主自营地,受劳役地租剥削。在劳役地租的条件下,封建主对农奴人身,换言之对其劳动力特别强有力的支配是对农奴进行剥削所必需的。这种封建主与农奴在生产中的统治与服从的关系以法律形式和其他非经济手段(如习惯、道德、舆论)固定下来就体现为封建地主对农奴的超经济强制。法律强调农奴人身属于主人,农奴世代成为农奴,只有被主人释放才能免除农奴身份,不能随意离开主人,可由主人买卖或转让。从法律地位讲,农奴没有婚姻自由,与所在庄园以外的人结婚要交结婚税;没有财产权,要纳“死手捐”(即继承税),主人还可按自己的需要临时向农奴勒索钱物。农奴对于主人这种低下的法律地位明显受到罗马法有关奴隶规定影响的结果,但从根本上说是为了保证在生产中封建主对农奴劳动力的支配。

 

对于东汉时期地主大土地所有制的经营方式,有人认为东汉庄园制,它主要是由占有大量私田的封建贵族、官僚、地主等所组成,庄园中一般都设有部曲、家兵等私人武装。庄园土地,主要租佃给同族中贫苦者以及有严格人身依附关系的农民耕种,并以高于封建国家租额的实物地租作为主要剥削形态。庄园基本上是以农业、手工业为主而又包括各种副业生产在内的经济单位;与这种看法相反,有人则认为东汉并不存在庄园经济结构。由于中国不是欧洲领主土地同农奴劳动相结合的经济制度。土地经营很难形成欧洲式的庄园经济。《四民月令》不能作为东汉存在庄园制的史料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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