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法制化是治本之策2007-4-12 8:28:00 阅读 参与讨论()

北京瑞风律师事务所的李方平律师表示,大学发出要约邀请招收学生,学生报考接受要约,一旦双方就招生简章达成一致,合约即告成立,这是一种平等有偿的民事关系。“民航总局及民航学院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
 

据小琴的父亲、她的委托代理人武占英介绍,在北京,他请教了许多从事教育法制研究的专家学者、对教育颇有研究的律师,他们均对中国民航学院的招生行为提出了质疑。

    北京瑞风律师事务所的李方平律师表示,大学发出要约邀请招收学生,学生报考接受要约,一旦双方就招生简章达成一致,合约即告成立,这是一种平等有偿的民事关系。“民航总局及民航学院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

    他说,民航总局作为民航学院直接主管行政部门,对下属单位民航学院明显违反国家招生规定行为负有监督查处的义务。民航总局拒不答复时,利益相对人有权对其行政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

    他认为,民航学院两个《招生简章》存在界定不清和不一致的规定,即高考成绩、综合测试成绩到底孰轻孰重的问题,直接影响到如何“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就小琴得到的印刷品的《招生简章》来看,民航学院是有过错的。她可以以民航学院两份《招生简章》存在界定不清和不一致影响到自己受教育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继续其履行或赔偿损失。

    李方平还建议,小琴可以要求教育部对此进行查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第八条(一)款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办要“执行国家教育委员会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如果民航学院违反教育部《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在制定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时,不对录取规则做明确一致的规定,已经损害到应届生的受教育权。如果教育部不予答复,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李方平认为,法院不应驳回小琴的诉讼。《行政诉讼法》规定,除国防、外交行为外,只要有具体的被告、原告与被告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且有具体的诉求就应该予以受理。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不应该做缩小解释,否则不利于制约行政机关的行政越权或行政不作为。因为民航学院不是行政机关,民航总局不应该成为行政复议机关,法院应该建议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而不应该直接驳回。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与法律研究所所长劳凯声教授在了解案情后表示,根据宪法46条和1995年《教育法》的规定,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小琴的受教育权已经受到侵害。

    高考是在《教育法》的调整范围之内的,但在目前,《教育法》还很难纳入诉讼渠道之中,不可能完整地保护公民的受教育权。劳凯声建议,当考生的教育权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行政系统进行申诉,也可以进行行政诉讼。考生及家长多次申诉无果,民航总局的行为属于“行政机关不作为”,该诉讼应该被法院受理。

    劳凯声说,现行高考中存在的是不对等的双方关系:政府和高校是一方,考生个人是一方。信息不透明,面对的权力过于强大,导致考生个人的力量十分薄弱,举证艰难。

    “在高考维权的过程中,高考的法制化是唯一的出路。”劳凯声认为,对高考立法,发挥各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考试工作的监督作用,才能从法律上保障高考招生落实公平、公正原则,确保招生录取工作全程公开、信息透明,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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