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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河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2015-05-14 16:00:00 阅读 参与讨论()马上投稿

 为做好2015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和我省有关规定,结合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报名   a   1.2015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按照《河北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5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冀教考普[2014]27号)执行。   2.为加强对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管理和向教育部进行电子注册,下列考生均须参加高考报名:   ⑴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   ⑵参加对口招生全省统一考试的考生;   ⑶参加保送招生的考生;   ⑷报考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的考生;   ⑸参加经教育部和省批准的院校单独招生的考生;   ⑹其他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录取或备案的考生。   3.符合下列条件且户口在我省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准考证》存根由各市招生考试机构统一打印,一式两份,其中一份贴在考场门口方便查验。《准考证》由县招生考试机构打印并加盖公章统一塑封,考前三天将《准考证》发给考生。《准考证》和身份证是考生参加考试和入学报到的重要凭证。

  考试工作人员队伍要相对稳定。每场配备不少于两名监考人员,各考场监考人员不得为同一单位。主监考员必须是熟悉高考考务且担任监考工作三年以上的人员。各考区副主任至少有一名外县的教育局领导担任,各考点必须有一名外县教育局领导或有关学校校领导任考点副主考,考点监控中心监考员由外县派入。每科考前必须抽签确定监考人员,确保四个半天不重复。监考及考试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高三年级班主任、任课教师统考期间不得在本县从事监考和其他与考试相关工作;当年有直系亲属参加高考的,一律不得参加当年的统考相关环节工作。各市、县在统考前必须按《河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手册》采取多种形式严格培训监考人员及工作人员,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在统考期间不得从事监考和其他与考试相关工作。各县及有关中学必须在统考前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考生的考风考纪教育,力求把违纪、舞弊因素在考前化解。

  考试的实施程序按《河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实施细则》执行。考点网上巡查监控系统的相关工作要求按《河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网上巡查监控系统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执行。

  为保证考试的顺利实施,今年省、市继续向考点选派巡视员,省招生委员会采取由高等学校包市的办法,向每个考区选派巡视员。各市也要选聘熟悉监考工作的干部或教师到所属县巡视考场。各市及有关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把好人员选聘关,认真培训,明确职责。具体要求按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办理。

  19.试卷的管理。全国统考的试题(包括带试题内容的答题卡、副题,下同)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省级统考的试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高等学校自行命制的试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各市、县招生考试机构和有关高等学校必须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和考试管理规章制度,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进行管理,加强监督和检查。要严格按《河北省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认真做好统考试题及答卷的安全运送、交接、保管、保密工作。试卷运送车辆要求加装试卷视频监控设备或GPS等技术手段,各级教育考试机构随时监控试卷运送情况。试卷保管、分发场所必须安装两个以上摄像头,进行全程全方位、无死角监控录像,并实行回放查看、报告制度。考点设立从考务办公室到考场的“封闭式”试卷专用通道,对试卷流转区域要全程监控录像。要建立健全应急反应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报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接报后立即报告省招生委员会和教育部,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统考答题卡或答卷保存到当年12月底。

  20.外语口试。报考外语和有外语口试要求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在报名地市级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考点参加口试。其中英语口试由各市负责,时间为6月17日至18日;俄语口试由河北师范大学负责,日语口试由河北大学负责,时间均为6月17日。考生要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参加口试,逾期不再补试。口试成绩满分为150分,不计入总分。

  五、招生章程

  21.高等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

  22.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是高等学校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的主要形式,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经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备案后方能向社会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各高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应当准确描述本校的办学类型、层次,使用与办学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相一致的学校名称,不得使用简称。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等学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

  高等学校须于4月1日前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于4月10日前完成对所属高等学校招生章程的审核、备案工作。

  23.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等学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公办或民办高等学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对加分投档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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