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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河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2015-05-14 16:00:00 阅读 参与讨论()马上投稿

 为做好2015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和我省有关规定,结合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报名   a   1.2015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按照《河北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5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冀教考普[2014]27号)执行。   2.为加强对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管理和向教育部进行电子注册,下列考生均须参加高考报名:   ⑴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   ⑵参加对口招生全省统一考试的考生;   ⑶参加保送招生的考生;   ⑷报考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的考生;   ⑸参加经教育部和省批准的院校单独招生的考生;   ⑹其他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录取或备案的考生。   3.符合下列条件且户口在我省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

  本科三批、专科提前批设一、二志愿,均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每个志愿可填报5所院校,二志愿实行征集方式。

  (3)体育类专业

  本科提前批A、本科提前批B设一、二志愿,均不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每个志愿只填报1所院校,二志愿实行征集方式。

  本科三批、专科提前批设一、二志愿,均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每个志愿可填报5所院校,二志愿实行征集方式。

  (4)对口类专业

  对口本科批和对口专科批设一、二志愿,均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每个志愿可填报5所院校,二志愿实行征集方式。考生不得跨类填报。

  32.考生应在认真阅读有关高等学校招生章程以及国家和省的招生政策规定后,参考河北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招生计划,按有关规定和要求选择报考学校和专业志愿,并对所填报志愿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所有志愿均须由考生本人按规定时间登录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填报,并在网上进行提交、确认。因填报失误或不进行确认而违规退出志愿填报系统,以及本人登录用户名、密码保管不当、密码过于简单等所引起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33.各市、县、各高等学校要做好考生填报志愿的咨询工作,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采取有效措施和多种宣传形式为考生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继续规范宣传秩序,严格限制以赢利为目的、大规模人群聚集等形式的宣传咨询活动。

  九、考生档案

  34.考生档案分电子档案和纸介质档案两部分。考生电子档案是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其主要内容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体检信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绩信息、反映普通高中应届考生的综合素质的评价材料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考试违规以及在招生其他环节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

  省教育考试院总体负责并组织建立考生的电子档案。各市、县负责组织考生报名、体检等信息的填报、采集、核准和确认工作。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组织采集考生的成绩和志愿信息并对考生各种信息进行整理汇总,组建考生电子档案。考生电子档案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为确保电子档案中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必须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考生电子档案仅供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专用。未经省教育考试院同意,任何招生考试机构和工作人员不得向高等学校、社会或个人提供。与电子档案相对应的纸介质材料由各市、县保存至考生报考当年12月31日。

  35. 考生的纸介质档案包括考生的《河北省2015年普通高校录取新生综合信息登记表》和高考加分优惠材料等内容。

  十、录取

  36.录取工作要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高等学校和省级招办应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要求实施新生录取工作。高等学校应按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等学校自行确定,高等学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监督在本地区招生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完成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违背录取规则等行为。

  37.省招生委员会根据高校在河北省安排的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高考成绩,按照一定比例并综合考虑确定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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